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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气象局关于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息报告登记的公告

黑龙江省气象局关于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息报告登记的公告

📅 2026-03-06 气象新规

各有关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

根据《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经第38号、第41号修订)第二十三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开展活动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报送检测项目清单,接受监管。为进一步加强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管理,现就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检测活动信息报告登记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取得黑龙江省气象局颁发防雷资质的检测单位

(一)信息报告情形

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信息报告内容

1.告知承诺书(见附件1);

2.《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在黑分支机构公示信息表》(见附件2);

3.总公司及分支机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5.在黑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6.技术负责人及黑龙江省行政区域从事检测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关系证明,及其手签字迹或者受控的电子签名,技术负责人还应提供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复印件;

7.在黑开展业务仪器设备清单(见附表3)、检定证书及检定证书发票;

8.在黑分支机构办公场所产权或租赁合同。

二、省外来黑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检测单位

(一)信息报告情形

1.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省外检测单位(以总公司名义进行报告,不接受以分公司名义报告);

2.未设立分支机构,但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业务的省外检测单位。

(二)省外检测单位信息报告内容

在黑设立分支机构的检测单位:

1.告知承诺书(见附件1);

2.《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在黑从业登记公示信息表》(见附件4);

3.总公司及分支机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5.在黑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6.技术负责人及黑龙江省行政区域从事检测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关系证明,及其手签字迹或者受控的电子签名,技术负责人还应提供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复印件;

7.在黑开展业务仪器设备清单(见附表3)、检定证书及检定证书发票;

8.在黑分支机构办公场所产权或租赁合同。

在黑未设立分支机构,仅从事检测的检测单位:

1.告知承诺书(见附件1);

2.《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在黑从业登记公示信息表》(见附件4);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5.技术负责人及黑龙江省行政区域从事检测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关系证明,及其手签字迹或者受控的电子签名,技术负责人还应提供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复印件;

6.在黑开展业务仪器设备清单(见附表3)、检定证书及检定证书发票。

三、信息报告要求

(一)自2025年9月22日起,在黑从业的检测单位均需按照上述要求完成首次信息报告。

(二)省外检测单位首次在黑开展检测活动的,应当在首次开展检测活动前15个工作日内报告。

(三)已报告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报告。

(四)省外检测单位应当从信息报告的次年起,在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报送上年度的在黑检测项目清单(见附表5)。

(五)在黑从业的检测单位报告登记信息要与“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信息保持一致,否则视为登记信息未成功。

(六)分支机构应当以总公司名义报告。

四、其他事项

(一)省气象局对相关内容进行核实后,对申报信息属实、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单位信息,将通过黑龙江省气象局官方网站予以公示,登记信息每月更新一次,登记信息有效期为自公示之日起一年。

(二)根据《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在黑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业务的检测单位应遵守气象部门各项行业管理规定,开展检测活动前主动向黑龙江省气象局及拟开展业务或成立分支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市(地)、县(区、市)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相关信息,并自觉接受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管。

(四)在黑从业的检测单位出现以下情形时将被纳入重点关注名单并一年内不予登记报告信息。

1.在黑开展检测活动未提前报告登记信息的;

2.已报告信息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的;

3.未按照要求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报送上年度的在黑检测项目清单的;

4.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五)请各单位将上述材料通过邮寄方式寄送至黑龙江省气象局行政审批窗口。

邮寄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181号市民大厦3楼A06窗口 黑龙江省气象局收;

同时发送电子版至电子邮箱:hljsqxj2022@163.com;联系人:滕潘;联系电话:0451-58652022。

附件:1.告知承诺书

    2.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在黑分支机构公示信息表

    3.在黑开展业务仪器设备清单

    4.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在黑从业登记公示信息表

    5.防雷防护装置检测检测单位在黑专业技术人员简表

    6.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在黑检测项目清单

黑龙江省气象局

2025年9月16日